第 1 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及計算公式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
區。
二、道路: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快速道路以外之公路法規定之省道、縣
道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次要道路。
三、道路邊地區:距離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邊緣三十公尺以內或距離寬
度未滿八公尺之道路邊緣十五公尺以內之地區。
四、航空噪音防制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
音干擾情形所劃定之防制區。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四類管制
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
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第三、四類
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六、音量單位:分貝(dB(A )),A 指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七、均能音量(Leq) :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環境音量之能量平均值,其
計算公式如下:
1 T ╭Pt ╮2
Leq=10log ─∫ │──│ dt
T 0 ╰P0 ╯
T :測定時間,單位為秒。
Pt:測定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 20μPa。
八、航空噪音日夜音量(DNL) :用於評估航空噪音量之指標,其計算公
式如下:
┌ ╭
│ 1 │ 25200 [LA+10]/10
DNL =10log10 ├── │∫ 10 dt+
│86400 │ 0
└ ╰
╮ ┐
79200 [LA]/10 86400 [LA+10]/10 │ │
∫ 10 dt+∫ 10 dt │ │
25200 79200 │ │
╯ ┘
LA:航空噪音事件持續時間內均能音量。
九、全年航空噪音日夜音量:用於評估航空噪音量之指標,其計算公式如
下:
┌ ╭ DNLi ╮┐
│ │ ── ││
│ 1 │365 10 ││
DNL =10log10 │──│Σ 10 ││
│365 │i=1 ││
└ ╰ ╯┘
i :測定時間,單位為日。
第 3 條
環境音量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7129)規定之一型噪
音計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 61672-1)Class 1 噪音計。
二、測定高度:
(一)道路: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樓板或樓板延伸線一.二至一.
五公尺之間。
(二)航空: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
或樓板至少三公尺;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
面或樓板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三、測定地點:
(一)道路:
1.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下列地點測定:
(1)測定地點在室外者,距離周圍建築物一至二公尺。
(2)測定地點在室內者,將窗戶打開並距離窗戶一.五公尺。
2.道路邊地區:距離道路邊緣一公尺處測量。但道路邊有建築物者
,應距離最靠近之建築物牆面線向外一公尺以上之地點測量。
(二)航空:測點周圍三.五公尺範圍內無任何遮蔽物及反射物,且單一
航空噪音事件最大音量與背景音量至少相差十分貝。
四、動特性:
(一)道路:快特性(FAST)。
(二)航空:慢特性(SLOW)。
五、測定時間:
(一)道路:二十四小時連續測定。
(二)航空: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全年之航空噪
音日夜音量;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連續十日以上之航
空噪音日夜音量。
六、氣象條件:
(一)道路:測定時間內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下。
(二)航空:風速須在每秒十公尺以下。
七、測定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期、時間、地點(含 TWD97 大地座標及高度)及測定人員。
(二)使用儀器及其校正紀錄。
(三)測定結果。
(四)測定時間之氣象狀態(風向、風速、相對濕度、氣溫及最近降雨日
期)。
(五)適用之環境音量標準。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記載事項。
八、測定地點附近有明顯噪音源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
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第 4 條
道路交通噪音環境音量標準如下:
┌─────────────────────┬────────┐
│ 時段│均能音量(Leq) │
│ ├──┬──┬──┤
│管制區 │日間│晚間│夜間│
├─────────────────────┼──┼──┼──┤
│第一類或第二類管制區內緊鄰未滿八公尺之道路│71 │69 │63 │
├─────────────────────┼──┼──┼──┤
│第一類或第二類管制區內緊鄰八公尺以上之道路│74 │70 │67 │
├─────────────────────┼──┼──┼──┤
│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緊鄰未滿八公尺之道路│74 │73 │69 │
├─────────────────────┼──┼──┼──┤
│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緊鄰八公尺以上之道路│76 │75 │72 │
└─────────────────────┴──┴──┴──┘
第 5 條
航空噪音環境音量標準如下:
┌─────────┬─────────┬──────────┐
│區 域│航 空 站 類 型│全年航空噪音日夜音量│
├─────────┼─────────┼──────────┤
│非屬各級航空噪音防│噴射飛機及螺旋槳飛│60 │
│制區之區域 │機起降之航空站 │ │
│ ├─────────┼──────────┤
│ │供直昇機起降之航空│52 │
│ │站 │ │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