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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公私場所同一製程之排放管道2次廢氣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於計算「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1項次7所定污染特性(C)值時,應累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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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1011713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公私場所同一製程之排放管道 2 次廢氣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於計算「公
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1
項次 7 所定污染特性(C) 值時,應累積計算,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0 年 11 月 15 日彰環空字第 1100069104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
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又同法條第 2 項規定,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
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法已明定。
三、另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
則」附表 1 項次 7 規定,污染特性 C 係指違反本法規定之日(
含)前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之累積次數。該規定之目的係對於公私
場所固定污染源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規定之行為加重處分。
四、本案公私場所同一製程之排放管道於 1 年內 2 次廢氣排放超過排
放標準,其中第 1 次為氮氧化物超標,第 2 次為硫氧化物及氮氧
化物超標。依上述規定,同一製程之排放管道排放不同之污染物超過
排放標準,應分別處罰。又因 2 次違反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因此第 2 次違規時,不分污染物種類,各超標之空氣污染物,其
污染特性 C 值均應累積計算。請貴局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五、另,本署 106 年 8 月 24 日環署空字第 1060066149 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正 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源資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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