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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請本署將河川管理機關納入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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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10006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請本署將河川管理機關納入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營建工程管理辦法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業主之營建工程。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營建業主,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 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 或負責人;同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疏濬工程外運土 石體積(鬆方)達 1 萬立方公尺者,屬營建工程管理辦法適用對象 ,前揭規定係規範營建業主(如河川管理機關)對其工程施工應善盡 監督、管理及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之責。 二、另查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逸散性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附表一所列會 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但不包括營建工地。 又依該逸散性管理辦法附表一序號七、2 規定,地表裸露區域係指公 私場所所有或管理之土地,其同一裸露區域面積大於 500 平方公尺 者,屬逸散性管理辦法適用對象。前述條文係說明營建工地以外會產 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且符合附表一所列條件 者,屬逸散性管理辦法適用對象。 三、本次貴局提及河川揚塵發生原因除部分天然因素外,尚有因疏濬工程 造成河床砂石裸露,以及河川管理單位公有土地放租及私有地之農民 ,於耕種翻土時段,未確實做好抑制塵揚工作一節,倘所指之河川疏 濬工程係屬前揭營建工程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且該河川疏濬工程之 預算係為河川管理單位所編列,該河川管理單位即屬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營建業主,應於施工期間採行有效之塵揚防制措施 ;另倘係河川管理單位所管理之土地,其同一裸露面積大於 500 平 方公尺者,則屬該辦法之適用對象,該管河川單位應負空氣污染防制 督促之責。 四、本案建議貴局參考前述意見內容,持續規劃河川揚塵管理工作,藉以 改善區域空氣品質及民眾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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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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