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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擬公告「○○市開發工程屬第二級工程,其污染防制設施需達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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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892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擬公告「○○市開發工程屬第二級工程,其污染防制設施需達第一級 工程防制標準」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係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另依 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係針對同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營 建工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空氣品質維護需要改善 ,指定公告轄區內之全部或部分地區之營建工程類別,於指定公告日 起一定期限後,適用管理辦法規定。 二、又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營建工程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 建工程。 三、承前所述,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主要係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公 告非屬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者,於指定公告日起一定期 限後,適用管理辦法規定。本案貴局擬依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 規定,公告「○○市開發工程屬第二級工程,其污染防制設施需達第 一級工程防制標準」,查擬公告之管制對象係為第二級營建工程,與 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立法原意及管制對象不符,不適宜依據該 條文內容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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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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