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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販賣許可證展延時貯存場所檢附文件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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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500379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販賣許可證展延時貯存場所檢附文件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前款以外,貯存於其他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之貯存場所,
其為自行管理者,應檢附貯存場所使用同意文件及自行申請之貯存登
記文件;其為委託貯存場所管理人管理者,應檢附委託貯存之證明文
件。該受託管理者應辦理貯存登記文件之變更,註記受託管理之毒性
化學物質來源與資料。」
三、爰此,A 公司(受託管理者)應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許可證變更,註記
受託管理之毒性化學物質來源與資料,B 公司再檢附該許可證影本及
相關證明文件向新北市政府辦理展延事宜。B 公司填寫許可證申請表
時,運作貯存場所應填列 A 公司(受託管理者)之製造場所名稱及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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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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