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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事務所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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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362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 105 年 5 月 26 日(105) ○○字第 0506-2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營 建工程,依施工規模分為 2 級(包含第 1 級及第 2 級營建工程 ),施工規模係指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 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規定,建築(房屋)工程 之費基為建築面積與工期之乘積;道路、隧道、管線及區域開發工程 之費基則為施工面積與工期之乘積。又同附表備註三規定,施工面積 係指實際施工時所涵蓋之面積(含施工圍籬等各項施作面積之總合) 。 三、本案營建工程倘係屬建築(房屋)工程,則其施工規模係以施工面積 (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計算,其中施工面積得以建照 執照所載之建築面積為依據。至於建築面積以外之其他施工區域之土 地面積雖不納入施工面積計算施工規模,但該些區域亦屬營建工地, 應依該管理辦法規定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 情形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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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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