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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共同列名起造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應否針對所有起造人分別裁處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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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528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共同列名起造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應否針對所有起造人分別裁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6 月 29 日桃環空字第 1040052237 號函。 二、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 建工程。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營建業主,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民間投資 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 。前揭規定係規範營建業主對其工程施工,以善盡監督、管理及設置 污染防制設施之責。 三、按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查法務部 95 年 11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50037473 號函釋,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行為人,其法律責任係「分別」依其行為 情節之輕重裁處,即各違反義務之行為人自應依各該規定之罰鍰額度 處罰之,無罰鍰分配之問題,亦無各受處分人罰鍰總和應限制在罰鍰 最高額度以下之問題。 四、本案貴局函詢所轄○○○等14人---健身休閒中心、室內游泳池新 建工程違反本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應否對每一位共同列名起造 人分別裁處一節,因每一位起造人(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 ,均有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義務,倘該些共同起造人符合 前揭本法施行細則所稱營建業主之定義,而違反前揭管理辦法規定, 得依前揭函釋規定,對每一位違規之起造人分別處罰,本署前已於 102 年 10 月 4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20080225 號函釋在案。本案請 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確認後,本權責逕依前揭規定辦理。建工程進行 期間,均有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義務,倘該些共同起造人 符合前揭本法施行細則所稱營建業主之定義,而違反前揭管理辦法規 定,得依前揭函釋規定,對每一位違規之起造人分別處罰,本署前已 於 102 年 10 月 4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20080225 號函釋在案。本 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確認後,本權責逕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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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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