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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所詢工廠或營業場所機具設備運轉過程產生噪音,倘稽查 過程該場所機具設備未運轉或僅有部分運轉,可否依「噪音管制標準」第 3條第1項第8款第1目規定要求業者將所有設備全數開啟運轉,以配合 貴局進行噪音量測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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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040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所詢工廠或營業場所機具設備運轉過程產生噪音,倘稽查過程該 場所機具設備未運轉或僅有部分運轉,可否依「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 第 1 項第 8 款第 1 目規定要求業者將所有設備全數開啟運轉,以配 合貴局進行噪音量測 1 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測量各場所、工 程及設施噪音源時,其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提供噪音發生源之運轉狀 態供主管機關查驗並記錄。 二、若貴局進行前述查驗時,發生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之情事, 可依噪音管制法第 31 條規定,處規避、妨礙或拒絕之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執行檢查或鑑定。本案請 貴局本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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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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