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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縣OO鎮公所請本署研議修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 法」第2條、第5條等條文,降低隨戶徵收廢棄物處理費用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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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401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縣○○鎮公所請本署研議修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 2 條、第 5 條等條文,降低隨戶徵收廢棄物處理費用一事,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 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故地方政府應依垃圾清除處理成本 及公式計算垃圾費徵收費率,並遵污染者付費精神向指定清除地區內 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以確保所收取的清除處理費能夠支付垃 圾清除處理相關經費,維持清理體系的運作。 二、非自來水用戶應依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 情形,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辦法第 4 條第 2 項 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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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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