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一般廢棄物焚化廠產出飛灰之戴奧辛檢測數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395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一般廢棄物焚化廠產出飛灰之戴奧辛檢測數據,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經查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焚化處 理設施之焚化飛灰及底渣應分開貯存收集。同辦法第 27 條,飛灰除 再利用外,應採穩定化法、熔融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處理 方法處理至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總毒 性當量濃度標準及附表四有毒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溶出標準,始 得進行最終處置。 二、另查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係指事業廢棄 物中含 2,3,7,8-氯化戴奧辛及夫喃同源物等 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 當量濃度超過 1.0ngI-TEQ/g 者。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