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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簡易自來水事業是否同屬自來水供水機構,得委託代徵ㄧ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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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561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簡易自來水事業是否同屬自來水供水機構,得委託代徵一般廢棄 物清除處理費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經濟部 102 年 7 月 2 日函釋略以:簡易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 水屬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的自來水,依自 來水法第 17 條規定,簡易自來水事業為自來水事業。另該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簡易自來水事業係指自行開發水源或經合法取得水權 ,且自行設置及管理簡易供水處理系統,作為自來水使用之組織團體 或事業經營體。 二、爰此,簡易自來水事業屬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稱之自來水供水機構,貴局得視實際狀況委託簡易自來水事業 代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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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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