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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貴局函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函詢「將廢電器剝除外皮、拆解變壓器」之行為,是否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13款之「再利用」行為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200041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主    旨:貴局函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函詢「將廢電器剝除外皮、拆解變壓器」
          之行為,是否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3 款之「再利
          用」行為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如為家戶或非事業單位產生之廢電纜、廢電器及變壓器等一般廢棄物,將
          其剝除外皮或拆解等行為,所產生之外皮、銅線、廢電路板、金屬外殼等
          物仍須送至處理或再利用機構進行處理或再利用,為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
          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方法達成分離、減積之行為,似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
          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3 款之「中間處理」行為。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