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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同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故依上開法令,本案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2條規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乙節,非僅侷限於家戶產出之垃圾。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9005821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主    旨: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2  條規定所述之管理成本、人工
          成本、復育成本及操作維護成本是否僅侷限於家戶產出之垃圾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6  月 28 日桃環廢字第 0990805181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由
              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
              衛生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同法第 2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
              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故依上開法令,本案
              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2  條規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
              處理成本乙節,非僅侷限於家戶產出之垃圾。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