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游泳池業者申請免隨水費附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523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游泳池業者申請免隨水費附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案,復請查照 。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 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 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規定 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以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或以按戶定額計 算徵收或以按垃圾量計算徵收方式,向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費,家戶以外之非事業交付執行機關清除處理者準用前述規定。依同 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 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二、本案貴轄游泳池業者產生之ㄧ般廢棄物,屬家戶以外所產生者,依前 述規定,得由貴局指定其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或 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倘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係交付由執行機關 清除處理,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準用以按用水量計算方式徵收; 惟其如有特殊情形,得由貴縣政府依事實本權責同意其減徵或免徵。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