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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原則徵收,倘確為設籍但無人居住,則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4條規定,由貴縣政府核定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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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191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原則徵收,倘 確為設籍但無人居住,則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4 條 規定,由貴縣政府核定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二、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自來水供水區接管使用自來水之家戶,應就自來水實際每單位用水量 計算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依同項第 2 款規定,自來水供水 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之家戶,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 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故住戶有排出廢棄 物之事實,雖於自來水供水區但未使用自來水,則其一般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之徵收,應按戶定額徵收之方式辦理。 三、關於住戶陳述其廢棄物係自行清除處理者,是否符合減徵或免徵之範 圍,本署業於 96 年 1 月 4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60000110 號函釋 (影附),請本權責辦理。 四、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自來水 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者,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 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其繳納義務人為該戶戶長。故關於住戶時 常更換,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乙節,應依戶籍法相關規定 辦理戶籍登記,並依前述規定予以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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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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