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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關於民眾未使用公有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應否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節,請依本署96年1月4日環署廢字第0960000110號函釋(副本諒達),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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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061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關於民眾未使用公有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應否徵收一般廢 棄物清除處理費乙節,請依本署 96 年 1 月 4 日環署廢字第 096 0000110 號函釋(副本諒達),本權責辦理。 二、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自來水 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者,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 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其繳納義務人為該戶戶長。本案有關於自 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未設籍但使用公有 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清理廢棄物者,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費之徵收,應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戶籍登記,並依前述規定徵收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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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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