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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四條規定,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地區及非自來水供水區居民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簎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5433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12 月 3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  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四條規定,自來水供水區
              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地區及非自來水供水區居民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應
              就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之。
          二  另依據該徵收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前項每戶每年應徵收之金額係以省
               (市) 指定清除地區內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共同生活
              戶總戶數為計費標準。故按「戶」收費之「戶」應指共同生活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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