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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請釋示有關營業場所使用擴音設施之噪音檢測位置及適用之管制標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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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446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請釋示有關營業場所使用擴音設施之噪音檢測位置及適用之管制標 準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營業場所使用擴音設施之噪音檢測,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及第 5 條規定,於營業場所周界適當地點測量整體音量,則適用營業場所 噪音管制標準。若前述情形貴局採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及第 7 條 規定辦理,於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 3 公尺以上之主管機 關指定位置測量,該地點亦應位處營業場所周界外,方能實際測得擴 音設施對鄰近陳情人之影響情形,及據以判定是否超過擴音設施噪音 管制標準。 二、本案請貴局視陳情對象及現場實際情況,依規定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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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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