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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獎勵民眾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環循基字第1146115845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
圖表附件:
附表 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之具體證據或資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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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環循基字第 11461
15845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民眾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
實施要點;新名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獎勵民眾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核
認證團體實施要點)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101055
235 號函訂定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