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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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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氣字第1121001864號令
法規體系:
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因應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
圖表附件:
附錄一、燃煤或燃油設備改用天然氣、沼氣或生物質為燃料之減量計算基準.pdf
附錄二、採用溫室氣體排放回收再利用或破壞去除技術之減量計算基準.pdf
附錄三、改造或汰換既有鍋爐之減量計算基準.pdf
附錄四、採用高效率省電照明設備或漁船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之減量計算基準.pdf
附錄五、採用高效率空調設備之減量計算基準.pdf
附錄六、汰換老舊機車為電動機車之減量計算基準.pdf
附錄七、汰換老舊汽車為電動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之減量計算基準.pdf
附錄八、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之減量計算基準.pdf
附錄九、採用高效率增氧設備之減量計算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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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氣字第 1121001
8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900
2231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