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五日環境部環部授循字第 1146126869 號函停
止適用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4008873
4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0 點
(原名稱: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
)最終處置場作業要點;新名稱: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灰渣再
利用廠及最終處置場作業要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10074
782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71 點
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環署廢字第 0056107 號函訂
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