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環循基字第 11461
16198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檢舉不法領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
處理補貼費實施要點;新名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獎勵檢舉不法領取應
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實施要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50067
389 號函修正第 2、6 點條文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2005658
8 號訂定全文 9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