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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31086326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6326號公告.pdf
附表:各批次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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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 1131086326 號公告修
正;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02
263 號公告修正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4
0107604 號公告修正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8596
7G 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