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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31086326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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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 1131086326 號公告修
  正;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02
  263 號公告修正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4
  0107604 號公告修正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8596
  7G  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