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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廢/停環境衛生用藥中文標示內容增註警告及注意標誌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57858F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圖表附件:
  • 附表一:環境衛生用藥毒性分類.pdf
  • 附圖一:環境衛生用要注意標誌.pdf
  • 附圖二:環境衛生用藥警告標誌.pdf
  • 範例一: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注意標誌.pdf
  • 範例二: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注意標誌.pdf
  • 範例三:含液化石油氣(LPG)之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注意及警告標誌.pdf
  • 範例四:含LPG之一般環境衛生用藥(如噴霧罐)警告標誌.pdf
  • 範例五: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殺鼠劑注意及警告標誌.pdf
  • 範例六: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水煙殺蟲劑注意及警告標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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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部:100006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 電話總機: (02)2311-7722 傳真電話:(02)2311-6071
  • 系統版本:114.03.21
  • 系統更新日期:1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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