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
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
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事業及污水下水
道系統應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報及申請復工(業)之水
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相關資料,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
指定之公開網站(頁),指登入環境部之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
(https://ems.moenv.gov.tw/ )後,將相關資料登載於事業及污水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公開於環境部「水污法相關資訊公
開平台」。
二、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環署水字第
一○五○○二三四○四號令自本令生效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