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清潔劑,指任何含有肥皂或界面活性劑成分,用於洗滌或
清潔過程之產品,包括液體、粉末、膏狀等型態。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禁止含壬基酚或含壬基酚聚乙氧
基醇濃度達百分之五重量百分比以上之清潔劑輸入;其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五重量百分比者,自一百十六年六月一日起禁
止輸入。
三、前項禁止輸入之含壬基酚或含壬基酚聚乙氧基醇清潔劑,具下列情形
之一者,申請者應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輸
入:
(一)保護民眾和軍事用途所必須。
(二)無法取得適當替代品,且用於受控之系統、製程、防制設備,可完
全回收、焚化或自廢水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