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產品證書之紙本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每件 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 3 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