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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90 筆
1641.
標題:
廢/停
一、依本署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之公告事項備註規定,既設固定污染源因製程特性無法停爐歲修者,或因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製煙道結構安全勘虞者,或煙道排氣溫度低於露點致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無法準確量測者,或緊急用之發電設備運轉率低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定期檢驗測定替代之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09380號函
日期:
090.02.14
停止適用日期:
110.07.13
1642.
標題:
一、一般鍋爐所使用之燃料為碳氫化合物,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倘其使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燃料,因其需有完善之焚化處理設備,已去除廢氣中之有害成份,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署業餘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以(90)環署空字第○○○五五五六後函(影本如附)解釋在案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7280號函
日期:
090.02.02
1643.
標題: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或排放口應設置流量計;另本署規定之「半導體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及無機酸污染防制紀錄申報書」中,規定其各項污染防制設備均需記錄廢氣排放量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04549號函
日期:
090.01.17
1644.
標題:
一、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89)環署空字第○○六四七八九號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電池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且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於備註欄並述明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其製程與一般電池不同,無產生污染之粉碎、研磨、熱融加熱等作業,予以排除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03491號函
日期:
090.01.15
1645.
標題:
廢/停
一、依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既存焚化爐,處理量達4公噸/小時以上者,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處理量未達4公噸/小時者,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02773號函
日期:
090.01.11
停止適用日期:
110.07.13
1646.
標題:
廢/停
一、查本署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係依污染源規模及類別分別規定其應每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辦理定期檢測乙次,應檢測項目為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並未規定周界粒狀污染物之定期檢測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2689號函
日期:
090.01.01
停止適用日期:
109.12.30
1647.
標題:
一、有關空氣、水及廢棄物三項許可提出申請時間,於相關法規中均已明確規定,說明如後:(一)空氣部分: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760號函
日期:
089.12.22
1648.
標題: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74063號函
日期:
089.12.14
1649.
標題:
一、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紀錄報表」之監測紀錄中,有數之監測數值超過排放標準乙事,倘期間測設施已依規定執行品保作業,因上述監測結果超過標準之情事係於一個後一次查認,故其處分應以一次為原則,惟主管機關得依其超過標準嚴重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予以不同輕重之罰鍰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7604號函
日期:
089.12.12
1650.
標題: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污染源違反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除應依法處罰鍰外,並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69868號函
日期:
089.12.07
停止適用日期:
1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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