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件五「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所稱之平面配置圖僅為示意性質,開發現況與平面配置圖不符時,主管機關仍應考量該行為是否有違環境影評估法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作為裁罰之依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300354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附件五「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 檢送之圖件」所稱之平面配置圖僅為示意性質,開發現況與平面配置圖不 符時,主管機關仍應考量該行為是否有違環境影評估法為預防及減輕開發 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作為裁罰之依據,請 查照。 說 明:一、按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揭櫫立法目的係為預防 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是 開發單位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 執行,固違環評承諾,惟對於環境並無造成不利,又無違環境影評估 法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 目的,則原處分機關遽予裁罰,即有違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51 號判決參照)。 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重點為開發行為對周遭環境之影響,而非建築設 計或開發區內細部設計,由於開發單位於規劃階段製作之說明書或評 估書所附之配置圖、平面設計圖等,大都只具示意性質,其細部設計 必須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申請建築執照時,方能定案。故 本署訂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附件五「說明 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規定開發場所現況圖、平面配置圖或 分期開發規劃構想圖,亦以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 縮圖標示即可,足為明證。 三、因此判定開發單位是否違反本法第 17 條規定,自應回歸環境影響評 估法第 1 條所定「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 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之立法宗旨,而非僅以開發單位當初所製作 示意性質之配置圖與現況不符,即遽予處分。 四、主管機關發現開發行為現況與具示意性質之平面配置圖不同時,主管 機關仍應依本法第 1 條之立法意旨判定該項不同之處是否已對環境 造成不良影響之虞,納入處分之具體理由,俾使處分更為完備。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