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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所涉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原則與網路申報義務等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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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700297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所涉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原則與 網路申報義務等相關疑義,請依說明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6 年 11 月 3 日修正發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 法」第 6 條第 5 項及 107 年 2 月 23 日環署廢字第 1070015 212 號函(如附件)規定,事業針對原以廢棄物代碼 D-1801 填報之 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如可認定為一般廢棄物,應修正為上述本署 107 年 2 月 23 日函訂定之一般廢棄物代碼(H 類代碼)。惟考量 申請案件數龐大且廢棄物種類單純,如事業僅為一般廢棄物代碼之更 動申請,審核機關應視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異動,且無須要求 事業立即提出異動申請,並應依本署 107 年 3 月 12 日環署廢字 第 1070019336 號函釋意旨(諒達),不得審查一般廢棄物代碼異動 以外之事項。 二、如屬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不論是否已完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 畫書之異動作業,仍屬一般廢棄物範疇,即事業(廢棄物產生者)無 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及頻率申報廢棄物流 向,改由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6 條第 6 項所定之受託 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申報營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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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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