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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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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0857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104 年 8 月 11 日屏環衛字第 10432513000 號函辦理。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毒性化學 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應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向製造 場所、營業所、使用場所及貯存場所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三、本公司授權分公司以本公司名義申辦有關登記,其申請登記文件上負 責人不論為分公司負責人或本公司負責人,其法律效果皆歸屬於本公 司,實務上亦有允許登載分公司負責人者,此有法務部(81)法律決 字第 07472 號諮詢意見可參。 四、本署管理污染性事業單位,經常以分公司或以分廠為管制對象,允許 由本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分公司或分廠申請相關許可證照,亦即承認 其於業務範圉內之行政程序法上當事人地位,然其法律效果實歸於具 有法人格之本公司。亦即,本案即使由分公司申請許可證,效果仍及 於本公司及分公司,至其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場所,仍應依實際許可內 容為之。 五、綜上,本案申請許可證或登記、核可文件之運作人基本資料可登載為 甲地點之「○○公司」或允許由本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分公司申請而 登載為乙地點之「○○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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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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