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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自印尼鋼鐵工廠進口「水淬高爐石」之相關事宜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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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500284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函詢自印尼鋼鐵工廠進口「水淬高爐石」之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經濟部已於 93 年 1 月 16 日公告「水淬高爐石(碴)」為再生利
用之再生資源項目,且尚未經本署公告為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之項
目,故如輸入後之相關運作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再生利用規範內容,則
非屬廢棄物範疇,其輸入無須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下稱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惟該進口之「水淬高爐石」如相關運作未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再生利用
規範內容,則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應視為廢
棄物,其輸入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及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辦
理,即應由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
之機構,依法檢具相關輸入許可申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輸入。
三、又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7 條規定,再生資源之輸入如有影響國內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情形者,本署得於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
,公告限制或禁止該再生資源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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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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