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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廢棄物屬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視其產生源而定,來函所提茶飲店及水果專賣店如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其產出之廢棄物屬一般廢棄物,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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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50032213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茶飲店及水果專賣店產出之廢棄物相關事宜,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5 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廢棄物屬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
視其產生源而定,來函所提茶飲店及水果專賣店如非屬廢棄物清理法
所稱之事業,其產出之廢棄物屬一般廢棄物,合先敘明。
三、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家戶或其他非事業產出之一般廢棄物委託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應進行分類,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
處理。
四、本署自 94 年起推動垃圾強制分類,民眾排出垃圾時應先做好分類工
作,將一般廢棄物分為資源、一般垃圾及廚餘三類,違者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 50 條第 2 款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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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另清運廚餘機具應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5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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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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