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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建議「清潔費不宜自來水費徵收,宜自電費徵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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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79068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建議「清潔費不宜自來水費徵收,宜自電費徵收」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第 5 項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徵收方式,包含 按用水量計算、按戶定額計算或按垃圾量計算等三種方式,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如欲採其他方式徵收(如按用電量計算),可自行 訂定相關徵收規定。 二、另非屬接管使用自來水用戶者,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地方 政府可採按戶定額徵收方式,徵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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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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