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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OO股份有限公司OO廠申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業者登記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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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1030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廠申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業者登記 相關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第 1 項再生利用業者之規模由本署另定之。查目前本署未 公告前述規模,故再生利用業者目前均毋需辦理登記。惟其仍應符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所定之各 項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者資格。 二、另依「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再生資源之產出、貯存、清運、再使用 、再生利用、輸入或輸出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一)及(三)規 定,以下業者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再生資源之產出、貯存、清運、 再使用、再生利用、輸入或輸出情形: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入或輸出情形之事業,且涉及再生資源之 產出、貯存、清運、回收再利用、輸入或輸出者。 (二)從事回收再利用再生資源之事業,其收受量每日兩公噸以上,或每 年六百公噸以上者。 三、本案如經 貴局確認○○股份有限公司○○廠係屬前述應以網路傳輸 方式申報再生資源之產出、貯存、清運、再使用、再生利用、輸入或 輸出情形之事業,請依本署 96 年 8 月 28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65 448 號函及 97 年 2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09954 號函(均諒 達)辦理,俾憑該公司進行再生資源之相關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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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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