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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所詢申請毒性化學物質多氯聯苯之核可文件,其運作行為輸入及販賣,是否需同時申請貯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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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700362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申請毒性化學物質多氯聯苯之核可文件,其運作行為輸入及販賣,是
否需同時申請貯存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毒性
化學物質運作核可文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三文件。其附件三包
含「1.工廠登記證…3.『貯存場所相關文件』(依本辦法第十三條)
…」。另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 9
點規定,多氯聯苯等 11 種毒性化學物質,不得貯存於住宅區或商業
區,合先敘明。
二、又查同辦法第 3 條規定核可文件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發,是以,有關毒化物運作人申請「多氯聯苯」等低於大量運作基準
之輸入、販賣核可文件,是否須同時申請貯存核可,宜由當地主管機
關依職權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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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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