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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是否得自由買賣CRT拆解後再利用之玻璃碎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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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438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是否得自由買賣 CRT 拆解後再利用之玻璃碎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 項目,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查本署公告「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編號 4. 玻璃之規定,該 類再生資源來源係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3 項登記之廢資訊 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產生不含螢光粉或液晶之玻璃或面板玻 璃,但拆除映像管(CRT )產生之錐管玻璃或液晶(LCD )顯示器之 燈管或日光燈管之鈉玻璃及管端玻璃,不適用本項公告;再生利用用 途為玻璃原料、陶瓷磚製品原料、混凝土添加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 、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或回到原面板玻璃製程,其再生利用業者 資格及運作管理均應符合公告之規定。 二、來函說明二:「有關廢家電拆解業(屬環保署公告應回收一般廢棄物 之處理業)回收之 CRT 面盤玻璃,經破碎、搓磨、篩選、分選處理 後產製之玻璃碎料…」,屬前開再生資源編號 4. 玻璃,應依上開規 範之再生利用方式辦理,無涉「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 方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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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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