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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自來水供水區,同一戶籍地址不同戶號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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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487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自來水供水區,同一戶籍地址不同戶號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 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所 96 年 6 月 26 日肚鄉清字第 0960009718 號函副本。 二、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自來水供水區接管 使用自來水之家戶,應就自來水實際每單位用水量計算徵收一般廢棄 物清除處理費,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之 家戶,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 三、位於自來水供水區,使用同一自來水錶,但不同門牌號碼或戶籍之家 戶,因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係按自來水實際每單位用水量計算徵收 ,故共同使用同一自來水錶之家戶,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係依該 自來水錶實際用水量數值計算徵收,該項費用理應由共同使用者分攤 。本案倘已向自來水錶所有人或使用人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則毋須再向其他家戶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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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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