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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7條關於焚化底渣處理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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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379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7 條關於焚化底渣處理規定疑義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6 年 5 月 17 日環廢字第 0960049605 號函。
二、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底渣除再
利用外,進行最終處置時,應每季進行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一次,
如溶出試驗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試驗標準者,
應速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
三、爰此,一般廢棄物經中間處理(焚化熱處理)後產生之焚化底渣,如
進行最終處置處理時,則須每季進行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一次,且
須檢測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試驗標準後,始得
進行最終處置。前述並無規定經中間處理後之焚化底渣不可再作其他
之處理,併予敘明。
四、另本署近期將發布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條文
,後續相關焚化灰渣之檢測規定,依修正條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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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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