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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剪除後之樹枝樹葉等是否為可再利用之資源或為一般廢棄物,及其處理方式為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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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245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4 月 0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剪除後之樹枝樹葉等是否為可再利用之資源或為一般廢棄物,及其處
理方式為何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6 年 3 月 31 日九六福字第 013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係依產源認
定,同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為由家戶或其他非事
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
體廢棄物。」;另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
規定,修剪庭院之樹枝係屬一般廢棄物中之巨大垃圾。是以,本案剪
除後之樹枝、樹葉若為家戶或家戶以外非事業所產生者,則屬一般廢
棄物範疇,其處理方式,請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
三、本案剪除後之樹枝樹葉若屬前揭所定義之一般廢棄物,其再利用得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由執行機關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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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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