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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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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417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0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清除
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另依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除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
外,應以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或以按戶定額計算徵收或以按垃圾量計算
徵收。再依同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
,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及
同辦法第 11 條規定,以按用水量計算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
者,其清除處理費得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66 條規定,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規定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二、本案自來水公司可否停止徵收民眾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節,自
來水供水機構係接受貴縣委託向家戶代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倘
繳納義務人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定減徵或免徵,故關於是否停徵民眾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應由貴縣本權責處理。
三、另對拒繳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民眾,可依前述廢棄物清理法第 6
6 條規定,命其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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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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