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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採區域性聯合處理者,其徵收之處理費收入,由自來水供水機構或收費執行機關,送繳各區域性一般廢棄物聯合處理單位或各縣(市)主管機關,其徵收之清除費收入則送繳各執行機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480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5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採區域性
          聯合處理者,其徵收之處理費收入,由自來水供水機構或收費執行機關,
          送繳各區域性一般廢棄物聯合處理單位或各縣(市)主管機關,其徵收之
          清除費收入則送繳各執行機關。為避避免縣(市)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就
          提交費用發生爭議,並期聯合處理單位能有適當經費來源,故由本署公告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中「清除」與「處理」各占之比例,俾供地方有所
          依循。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