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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非事業機構產生之糞尿利用為肥料者,應依「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四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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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195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4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非事業機構產生之糞尿利用為肥料者,應依 「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四條相關規定辦理 。事業廢棄物(禽畜糞)擬再利用者,如符合本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二日(八九)環署廢字第○○七四四三六號公告之三十項一般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類別及管理方方式者,毋須個案提出申請,即可逕行。如 非屬上述公告規定之範圍而計畫進行再利用者,可以個案方式,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 出申請。 二、另為確保環境不受污染,養豬廢水不得任意排放後供農戶取用為水肥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廢(污)水不得排放於土壤,如 需以土壤作為處理畜牧廢水者,應依同條規定及「事業水污染防治措 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 土壤處理之許可,始為合法,請轉知會員依前述規定辦理,避免造成 污染問題遭致告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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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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