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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7 15:3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6月12日環署廢字第095004368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管機關: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公(發)布機關: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公(發)布日期: 113.01.31
公(發)布字號: 環循利字第1136102129號函
容:
主    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 年 6  月 12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43682 號函,自
          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旨揭函示內容所提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 48 小時內載運廢棄
          物至處理者,已於 104  年 11 月 5  日將連線申報期限修正為 2  日,
          考量該函依據有所變更,爰予以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綜合規劃組(均含附件)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