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以下合稱本部)為妥善管理本部文件資料
及相關資訊系統資料於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以下簡稱生成式
AI)時之安全,以保障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智慧財產權及公務
機密,並落實人工智慧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係「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工智慧應用內控管理要點」第
二點所定之業務特性補充規定,就本部文件資料使用生成式 AI 工具
部分為特別規定;本原則未規定者,依該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三、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部人員;因執行業務接觸、持有或使用本部文件
資料之外部人員(包括委員、顧問、受託機關、機構、法人、團體、
廠商、其指派之專案人員、受僱人、派駐人員、履約輔助人或個人等
),於接觸本部文件資料前,依本部規定簽訂書面切結、保證書或契
約者,應遵循本原則規定。
四、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業 AI 工具:指第三方經由網際網路提供公眾使用之生成式 AI
服務。
(二)外部雲端服務:指非本部自建或專屬管理之外部雲端運算平臺。
(三)服務提供商:指研發、營運或提供商業 AI 工具或外部雲端服務之
法人、團體或事業。
(四)外部服務商資料不留存機制:指服務提供商承諾不將使用者輸入之
資料及運算軌跡,作為其 AI 模型訓練或改善服務之用。
(五)環境部核定 AI 工具及帳號:指由環境部統一採購、建置、核定、
公告或授權提供本原則適用對象使用之 AI 工具、平臺或專屬帳號
;實際工具、帳號、可處理資料等級及防護條件,以附表一核定工
具清單及環境部公告或核定內容為準,並得視採購、建置及資安風
險滾動檢討調整。
(六)本部文件資料:指本部執行各項業務所產生之文字、影像、聲音、
資料庫、結構化及非結構化資料以及本部資訊系統架構、組態、帳
號權限、日誌、紀錄等相關資料。
五、本部文件資料依公開程度、個人資料敏感性、執法採購公平性及資訊
安全機密性,分為下列四級:
(一)第一級公開文件資料:指依法應主動公開、已合法對外公開或經核
定將對外公開之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新聞稿、社群媒體圖卡、
公開統計資料、開放資料集、已發布法規公告、對外宣導文宣或對
外回應資料。
(二)第二級內部文件資料:指僅供內部業務使用、不宜廣泛對外流通之
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內部(不公開)會議紀錄、行政作業說明
、一般內部作業資料、內部教育訓練教材或不涉個人資料及評選敏
感事項之內部彙整資料。
(三)第三級限閱文件資料:指尚未公開之政策草案、採購評選文件、個
人資料案件或其他依法應限制閱覽之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涉及
車牌辨識結果、環境稽查計畫。
(四)第四級密等文件資料:指應嚴格限制知悉範圍之文件資料,包括但
不限於涉及依法核列密等及密等以上之資料(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
相關機密保護規定辦理)、具體稽查行動與查核名單、資訊安全架
構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個人資料項目。
六、業務承辦人使用 AI 工具處理本部文件資料前,應先行判斷文件資料
分級;第一級與第二級文件資料,業務承辦人應逕行分類確認;第三
級與第四級文件資料,應經業務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複核。文件資
料內容異動,或經不可逆之去識別化處理(即無還原可能者)而改變
使用方式時,應重新評估其分級並依本原則取得必要核可。
七、本部第二級以上之文件資料,應以頁眉或浮水印標示其分級屬性;資
料庫、影音、系統資料或其他不易以頁面標示者,應以系統標籤、交
付清冊或通知方式標示文件資料分級屬性、授權用途及使用限制,以
利識別與管理。
八、本部人員持本部文件資料使用 AI 工具,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級公開文件資料:得使用商業 AI 工具。
(二)第二級內部文件資料:限用環境部核定具備外部服務商資料不留存
機制之 AI 工具。
(三)第三級限閱文件資料:經業務單位主管核可後,限用環境部指定之
封閉網路運算環境(如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算力環境)內之
AI 工具。但經不可逆之去識別化處理及業務單位主管核可後,得
比照第二級內部文件資料辦理。
(四)第四級密等文件資料:不得輸入任何商業 AI 工具或外部雲端服務
但經業務單位主管核定後,得用環境部指定之封閉網路運算環境內
之 AI 工具處理,並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個人
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從嚴辦理且應留存 AI 工具使用紀錄至少六
個月。
九、本部人員使用 AI 工具之產出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人工核實或核
定並遵守以下使用限制:
(一)第一級與第二級文件資料使用 AI 工具輸出內容,應經人工核實後
,始得正式應用;涉及對外發布或交付者,仍應依分級、授權及審
核程序辦理。
(二)第三級與第四級文件資料使用 AI 工具輸出內容,應經人工核實且
經本部業務單位主管核定後,始得納入工作成果、對外交付、發布
或正式應用。
(三)未經本部授權,不得將本部文件資料、提示詞、附件或 AI 工具輸
出內容複製、外傳,亦不得作為自身或第三人演算法模型之訓練資
料。
十、本部於交付、開放接觸或授權使用第二級以上文件資料予外部人員前
,應以書面或任何可儲存且可事後追溯之數位方式告知其文件資料分
級、授權用途、適用 AI 工具限制及保密義務。
十一、外部人員使用本部文件資料及 AI 工具,應遵循本原則,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外部人員持本部文件資料使用 AI 工具及使用 AI 工具輸出內容
之規定,同原則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
(二)外部人員持本部第三級以上文件資料使用之 AI 工具,由環境部
環境資訊科技司提供、指定或授權,其衍生經費由業務單位負擔
。
(三)外部人員應簽署環境部所定保密切結書(附件一之一),屬受託
機構或廠商或有受託契約方者,並應由該機構或廠商及其負責人
簽署環境部所定連帶保證書(附件一之二)或由受託契約方併同
辦理,於完成簽署及造冊備查後,始得交付、開放接觸或授權使
用。涉及委辦計畫者,應將本原則相關規定納入委辦計畫契約,
作為履約與稽核之依據。
(四)受託機構或廠商應建立內部 AI 使用防護機制,督導所屬專案人
員遵守本原則;環境部得定期或不定期就本部文件資料、AI 工
具使用紀錄、帳號權限及資安控管事項辦理稽核或查核,外部人
員及受託契約方應於必要範圍內配合提供資料及說明,不得無故
拒絕、規避或妨礙;涉及非本業務或非本專案資料、第三人營業
秘密或個人資料者,應依法採取必要保護措施。
(五)專案、委任或業務關係結束、契約終止、外部人員離職或解除派
駐時,應立即停用因專案或業務取得之本部系統及 AI 工具使用
權限;文件資料(含實體與電子副本、衍生資料及備份)除依法
令或契約應保存者外,應依本部指示返還、刪除或銷毀;依法令
或契約保存者,仍應依原分級及保密義務控管,且不得私自留存
其他副本;保密、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及智慧財產權義務,
不因專案、委任或業務關係結束、契約終止、離職或解除派駐而
失效。
十二、違反本原則者,依下列規定究責:
(一)本部人員違反本原則者,由業務單位依情節輕重予以行政糾正、
列入考核、限期改善,並得暫停或限制其 AI 工具、帳號或文件
資料使用權限;涉有國家機密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個人資
料保護法或其他違法情事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外部人員違反本原則致本部文件資料外洩、侵權、不當使用或本
部受有損害者,本部得停止或通知受託契約方停止其接觸本部文
件資料、系統或 AI 工具,依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
賠償、違約金(以契約已約定者為限)及鑑識、通知、補救、律
師、訴訟等必要費用;屬受託機構或廠商及其履約輔助人者,得
依契約及連帶保證書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及其
他相關法令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三、疑義處理與通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文件資料等級、去識別化是否不可逆或適用 AI 工具判斷有疑義
時,應洽文件資料主管單位從嚴認定,未釐清前不得逕自輸入
AI 工具。
(二)本部人員發現本部文件資料有誤傳、洩漏或不當使用 AI 情事時
,應即時向文件資料主管單位通報,配合後續處置;本部人員負
有主動通報義務,不得以尚待釐清為由延宕。
十四、本原則之適用及實施,依下列規定:
(一)本原則與其他法令、機密保護規範、契約或個案規定不一致時,
從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