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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為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核准之清運方式,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公告機關: 環境部
公告日期: 114.10.23
公告字號: 環部授管字第1147126248號 公告
異動性質: 制定
實施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