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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事業產製玻璃纖維製程之廢玻璃(玻璃纖維)與廢玻璃(碎片或屑)屬同一性質之下腳料,適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編號三廢玻璃管理規範
主管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公(發)布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公(發)布日期: |
114.05.13 |
公(發)布字號: |
環循利字第1146108617號函 |
內容: |
主 旨:為事業產製玻璃纖維製程之廢玻璃(玻璃纖維)與廢玻璃(碎片或屑)屬
同一性質之下腳料,適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
表編號三廢玻璃管理規範,請查照。
說 明:一、依 113 年 5 月 1 日修正發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
法」附表「編號三、廢玻璃」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
事業產生之廢玻璃(用品、容器、碎片或屑、CRT 面板玻璃或未注入
液晶之面板玻璃)。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
之。
二、前開管理辦法修正對照表說明欄,已敘明:現行規定來源中事業產生
廢玻璃之玻璃纖維,係指事業產製玻璃纖維絲、束、棉、布等製程之
下腳料,已與來源中碎片或屑相同,且現行再利用用途包含作為玻璃
纖維板原料,爰刪除第四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玻璃纖維」
及玻璃纖維板原料「限玻璃纖維」等文字。查前述調整的主要目的在
於避免纖維強化塑膠(FRP )或含環氧樹脂等複合材質之廢玻璃纖維
混入,以確保料源的單一性。
三、考量事業產製玻璃纖維製程之廢玻璃(玻璃纖維)與廢玻璃(碎片或
屑)屬同一性質之下腳料,適用前開相同之管理規範。請貴局參依前
述規定並審酌個案實際情形,據以認定為「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編號三廢玻璃之適用,並輔導所轄相關業者確
實遵循規定。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循環處理組、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綜合規劃組、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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