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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社區大樓內場所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局 114 年 2 月 12 日中市環稽字第 1140015676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4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
加熱…等操作,或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
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行為。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及其
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合先敘明。
三、環境公法或行政主管機關所要處理者,主要係環境媒介(如空氣)有
無受到侵害之問題;至於環境民法所要處理者,乃係私人法益有無受
到侵害之問題。因此,空污法第 3 條第 6 款規定,空氣品質標準
指「室外」空氣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參酌該規定之立法意旨,已
闡明空污法之相關規定主要係防制「室外」空氣污染,進而維護環境
品質及民眾健康。
四、鑑於近年來經濟發展及居住型態改變,社區大樓林立,且集中於人口
密集之住宅區及住商混合區,社區住戶相互緊鄰,若於室內產生污染
物不易擴散,易對相鄰住戶造成影響。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按上
述規定本權責辦理;若非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範疇,則可由貴府相
關單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正 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除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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