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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賣方事業之資格
主管機關: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
公(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公(發)布日期: |
114.01.14 |
公(發)布字號: |
環部氣字第1149100027號函 |
內容: |
主 旨:核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款賣方事
業之資格,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符合下列資格,始得申請減量額度
交易、拍賣及移轉:一、賣方事業:已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
或先期專案並取得持有減量額度之事業。」
三、本辦法第 5 條第 1 款之「已執行專案並取得持有減量額度之事業
」,包含下列情形:
(一)事業因自行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或先期專案而持有減量額
度者。
(二)事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因受讓其他事業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
案或先期專案之減量額度而持有者。
正 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亞洲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信大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
司、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長生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欣欣水泥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漢寶
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紡織股份
有限公司、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日月光半導體製
造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先進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總務室、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平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環境部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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