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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水污染防治檢測申報,申請氟鹽免檢測申報補充規定
主管機關: |
環境部 |
公(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公(發)布日期: |
114.01.10 |
公(發)布字號: |
環部水字第1130027431號函 |
內容: |
主 旨:為辦理水污染防治檢測申報,申請氟鹽免檢測申報補充規定,請查照轉知
。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 條及附表一「特定事業
應每半年檢測申報 1 次特定水質(一)氟鹽」規定;第 84 條第 2
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
且不產出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或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檢測
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規定辦理。
二、近來民眾反映以「水中氟鹽檢測方法-氟選擇性電極法(NIEA W413.
52A )」執行檢測時,「氟鹽」之檢測數值無方法偵測極限值,致使
無法持低於方法偵測極限值之檢測報告,申請該項目之免檢測;經查
NIEA W413.52A 方法濃度範圍為 0.1~10.0 mg F-/L ,其偵測下限
應低於方法定量範圍下限值(0.1 mg F-/L)。
三、承上,每半年檢測申報 1 次特定水質(一)氟鹽之特定事業得持樣
品檢測數值小於 0.1mg/L 的檢測報告,申請氟鹽之免檢測申報,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下一次即免檢測申報氟鹽。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法制處、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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